第七章 资助措施
第三十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手彝ゾ美蜒忱瓿裳б,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奖励、资助措施(如遇国家调整本年度资助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德优良、学习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等44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200元/人·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进行奖励,奖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对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标准为一等3000元/人·年,二等2000元/人·年,三等1000元/人·年。
6.国家助学贷款:凡正式录取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澳门新菊京妖乐城生,可按国家的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7.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三十一条 “民汉双翻人才培养计划”按规定,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实习实践补助。
第三十二条 按照自治区预科生补助政策,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减免(一年)学费和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