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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地质澳门新菊京妖乐城江城学院转设为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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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路特8号。

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办学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内涵式发展,探索高等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基础扎实的、有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应用技术人才。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条件具备时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探索国际合作教育,逐步停止专科招生。本科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

第七条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稳定在14000人左右。

第八条学科专业:形成以工为主,以“地质、珠宝”为特色的工、管、艺、文、理、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九条学院举办者:武汉众邦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条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二条学院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二)修改、审定董事会和学院的章程;(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表决学院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五)聘任、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解聘学院副院长、院长助理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八)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在董事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的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四)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涉及学院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重大投资等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的表决权。(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长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副院长、院长助理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五)在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学院董事会报告;(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领导的监督权。

监事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举办方代表1人,由举办方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和一人一票原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助理在其分管范围内协助院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对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全面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经董事会批准,根据社会需求及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五)召集、主持院务会议;(六)组织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七)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中层正职及以上管理人员,聘任、解聘教师和中层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并实施奖惩;(八)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九)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十)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有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拟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课)部主任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全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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