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新菊京妖乐城- AppChina应用汇-专业有趣的游戏大全APPv6.3.11 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澳门新菊京妖乐城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_高校之窗|澳门新菊京妖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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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沈阳化工澳门新菊京妖乐城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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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董事会教职工代表;

(二)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学院每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八)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会权利和义务。学院工会作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决议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设置方案由学院院长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学院单独设置计划财务处,配备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章 教师及其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一支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师资,加强教师的培养,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不得独立承担学院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当学院侵占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九条 学院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教师实行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学院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落实和保障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学院依法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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