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新生报到
第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
第七章 学历证书颁发与就业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智能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就业 学校为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和推荐学生就业。
第八章 助学措施
第十六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未试点省市除外)、国家助学金、企业助学金、特困补助,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资助政策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电话:023-49832888
2、招生电话 023-49669696 49669797
3、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陈食办事处莲花路666号 (邮编:402160)
4、学校网址:www.cqai.vip
5、电子邮件: 646636315@qq.com
第二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