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07),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第二大道20号(邮政编码:150066)。
第三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为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3年,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五条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作为学院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就业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相关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 普通类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的监督下,进行我院单独招生考试。
第四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慰己撕细窈,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工程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专业(本科)
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工程造价专业(本科)
第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五年均在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培养。
第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罅侥暄Х寻凑毡究聘咝M蛔ㄒ凳辗驯曜际杖。
第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透咧霸盒9餐贫己吮曜己涂己税旆,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院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笞究蒲Ъ,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