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ㄇ、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六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办法》(粤发改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
具体每个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各。ㄇ、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另学校设有雷为有奖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黎灿助学金、邓安堂助学金、仲明助学金、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真:0751-8120066
电子邮箱:sdzsk8120066@sg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四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杜杰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ㄇ、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ㄇ、市)的规定为准。